1974年, 美國報業鉅子Hearst的女兒Patricia就讀加州大學時, 被一群叫「共生解放軍」的激進分子綁架。他們以Patricia的生命要脅, 命令Hearst按照他們的指示, 指定的金額捐給幾個特定的慈善機構。Hearst一一照辦, 只求女兒能平安釋回。
這批激進分果然遵守諾言, 要釋放Patricia。但Patricia卻不肯離開。她認定共生解放軍是一群有理想的青年, 她敬佩他們的所做所為, 並愛上了其中的一位首領。她加入了他們的組織, 跟著他們一起搶劫銀。
起初, Hearst透過傳播媒體辯稱他女兒是無辜的, 參加搶劫是受脅迫的, 而不是出於她的自由意志。然而, 洛杉磯一家銀行的錄影機卻非常清楚的錄下Patricia的搶劫實況: 她手持長槍, 非常主動而兇猛, 不像受脅迫而勉強行動的樣子。
後來, 共生解放軍全部被警方擊斃或緝捕。Patricia被檢察官起訴, 經法院宣判定罪。
在訴訟期間, 她父親請最好的律師為她辯護, 並請到加州大學一位專門研究洗腦的心理學教授為她做心理測驗, 證明她曾受洗腦。她的律師就根據此項測驗的結果, 辯稱她的搶劫行為並非其自由意志決定的, 因而不必為該行為負法律責。
以上故事是來自《想一想哲學問題》一書 (第二章 - 你有多自由)
這令我們有兩個問題可以思考:
第一、為什麼一個人受洗腦的影響所做的行為就不是他的自由意志所決定要做的行為?
第二、為什麼一個人對非經其自由意志所決定的行為就不必負法律責任?
此文章首次在「永不當田雞」發表於 2008-4-16
後記:
真慶幸自己開了這個blog, 習慣把讀書時覺得有趣的故事記錄, 要止凡平時講出這個故事, 實在難以記起, 但看回這篇blog就立即記回這本哲學書的內容, 有時間又可以翻看一次。
如果全個香港用教育替學生洗腦之後, 那些V殺面具又可否用這個作為抗辯理由呢? 因為我常常聽到這些聲音 :「不是你們教我們要公義、要公平、要民主、要自由、凡事都要爭取的嗎?......我爭取自己的權利有什麼不對?......我坐在馬路上抗議是在表達訴求, 亦為大家爭取利益, 所以道路使用者應該忍讓......我們這些行為怎會算是暴力呢? 政府硬推XXX已經比我們更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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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3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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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家中把魚缸放在窗邊,雖然上班前多會拉下窗簾以免陽光照射,但每隔兩三週都會長滿青苔,所以不時都會清洗一下魚缸。我喜歡拿一些沒有用的信用卡來「摑」魚缸的玻璃,然後換過濾棉,搞定後就開動過濾器,一般隔天整缸水就會變回清水,很少需要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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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家中把魚缸放在窗邊,雖然上班前多會拉下窗簾以免陽光照射,但每隔兩三週都會長滿青苔,所以不時都會清洗一下魚缸。我喜歡拿一些沒有用的信用卡來「摑」魚缸的玻璃,然後換過濾棉,搞定後就開動過濾器,一般隔天整缸水就會變回清水,很少需要換水。
真的不明白,假設他們每人出生時都是白紙一張,這樣共生解放軍全都是非法被殺了,因為他們都是受不同途經被洗腦!殺人犯,強奸犯,都是受社會,電影洗惱!
回覆刪除可能法律會對「洗腦」作了一些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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