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凡今日看樓盤傳真, 提到有兩宗觀眾報料有關涉及內地人的二手樓買賣, 行為令人驚訝。
第一宗是內地買家看中了一個單位, 向一名香港業主提出買賣, 經過經紀安排, 雙方簽好臨時買賣合約, 內地買家開出一張12萬支票給業主作小訂, 準備14天後交大訂。一天後業主收到經紀電話說內地買方有資金問題, 希望可以更改成交日期, 可否帶同臨約出來更改。業主好心就應承了, 於是到一間快餐店見買家及經紀, 經紀接過3份臨約 (買賣雙方加經紀共3份), 整理好及修改好之後交給該名內地買家先加簽修改部份。該買家接過臨約後突然起身走人, 邊走邊撕毀合約, 當這次交易從沒有發生過。經紀及業主都傻了。
第二宗, 業主是內地人, 簽好了臨時買賣合約給一名香港買家, 誰知業主見香港樓市飆升而後悔, 要求買方取消交易, 買方認為只要照合約精神賠償便可。但業主卻聲言會破壞該層樓, 日後買方住入也不會有好日子過, 嚇得買家怕怕。
當中有線電視亦有講及一些律師意見, 第一宗的話, 律師認為有臨約殘骸, 加上不能過戶的支票, 還有經紀作證, 成功告買家毀約機會很高, 不過更簡單是告該張12萬支票不能過戶, 這個會更快捷及成功率更高。第二宗的話, 要告他還未做的動作比較難, 法庭亦要證明樓房破壞要到一般人不能居住的程度才會要求業主賠償。
還有, 內地人在港搞上了這類民事案, 就算告入了, 也不會影響他們出入境, 如果在港沒有住址, 連找他賠償的動作都做不到, 香港法律只有香港人在守, 大家跟內地人做交易真要小心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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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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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岐視他們,無論是做生意,買賣之類,真的要很小心,只能形容這些人「不知所謂」。(瘋子)
回覆刪除內地人對合約精神的認知還是未成熟
刪除多謝分享!第二個case真係唔知會咁,我們守法,天經地義,但佢地做野好多時係打橫來,做生意真係見唔少,佢地喜歡塞錢買通渠道,最搞野係仲要認叻,通街話俾人知,我地真系唔敢做,做左都唔會認屎認屁!
回覆刪除係呀, 這是文代問題, 他們還在60、70年代的香港, ICAC還未成立, 警察收片是攞正牌, 用錢搞掂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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