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雷曼
雷曼事件當然是不幸, 但向好的方面想, 證監會好像比以前嚴謹了不少。
台資公司洪良國際在港上市, 由於資料不實, 停牌兩年, 協助上市的保薦公司已經被罰4200萬, 今日再要求洪良國際用10億元回購小股東的股份, 比當年上市價低了一點點。
公司上市集資當然可能運用資金作發展擴充, 但其實又有不少公司上市騙走小股東的金錢, 如果證監會不好好把守這個關口, 港交所很難上到大枱, 成為國際一級交易所, 最後只能作為大鱷搵食的地方。
所以對於這類個案, 止凡覺得應該罰, 還要越重越好, 大大增加上市公司騙局的風險成本, 這樣才能保障小股東的利益。
台資公司洪良國際在港上市, 由於資料不實, 停牌兩年, 協助上市的保薦公司已經被罰4200萬, 今日再要求洪良國際用10億元回購小股東的股份, 比當年上市價低了一點點。
公司上市集資當然可能運用資金作發展擴充, 但其實又有不少公司上市騙走小股東的金錢, 如果證監會不好好把守這個關口, 港交所很難上到大枱, 成為國際一級交易所, 最後只能作為大鱷搵食的地方。
所以對於這類個案, 止凡覺得應該罰, 還要越重越好, 大大增加上市公司騙局的風險成本, 這樣才能保障小股東的利益。
個人認為證監會或中國的郭書清都是在走錯方向.上市公司利益集團之大及自由度之廣能在基本層面上能壓到任何監察.而且看過富爸爸的都明白這些規管最終會成為保護大利益集團的利器的可能性.
回覆刪除解決問題的根本應從理順激勵機制入手,再減弱金融中介機構的力量.簡單來說這是甚麼呢?可以把證監或交易所視為風投或銀行.銀行會投於多少資金於一間operating cash flow 為負的公司?,同一標準可以用於上市公司的股本發行額.公司管理人員信譽不佳,但想借錢(即上市),請拿私人物品來做擔保.多把資產於在公司內,一但做假被發現強制没收,保證他得不償失.
在中國仍然是封閉金融社會的今天,是把"想發財"等同"把公司做好"這一潛規則打成市場基礎的取好改革時機.當到了那天,我相信但總所說的中國股市黃金五十年會是全人常識.
「想發財」等同「把公司做好」..當然好正面, 可惜如今是「想發財」等同「把公司盤數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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